(一)“三定”规定:规范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经批准发布的部门(单位)“三定”规定,是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二)机构限额:中央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行政机构设置的总额。
(三)行政编制:我国党政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包括国家机关、各党派和部分社会团体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行政编制的使用是与国家的政治与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这就决定了行政编制要有较强的外在约束,不能随意扩大。
(四)事业编制:指各类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与行政编制相比,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广泛,总量不断增长,经费开支形式多样,受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因素的约束较强。
(五)机构名称:机构基本属性、内在规律以及特殊性的综合反映。一个完整的机构名称,应该能够反映出该机构的行政区划、所属关系、工作性质、规格级别以及管理范围等。机构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区域名、矢名和格级名,分别说明和规定着机构的管理(服务)范围、隶属关系、工作内容以及级别规格等。行政机构的格级名主要有政府、部、委、办、署、司、厅、局、处、科等。事业机构的名称主要有中心、馆、所、站、台、院、校、队、园等。
(六)机构改革: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对党政机关的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这些机构人员的组合方式、运行机制所作的较大调整和变革。
(七)“条条干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违反规定,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或者直接下发文件等方式对本系统下级部门和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直接或间接进行干预的行为。
(八)议事协调机构: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协调机构。
(九)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主要包含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并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的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十)编制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并承担相关费用,履行必要岗位职责,不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服务外包、退休返聘、临时性用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