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责情形
1、违反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及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2、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经机构编制部门采取处理措施后仍拖延整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3、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问责的其他情形。
(二)问责方式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规单位负有责任的党组织采取检查和通报的方式问责,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对违规单位党的领导干部采取通报和诫勉的方式问责。
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需要对问责对象给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任免机关(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并提出处理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