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2月16日 星期一

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6-30 10:41

(一)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各部门落实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任务的情况,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各部门党组(党委)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机构编制重要事项。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机构编制重要事项。

(二)“一支笔”审批制度。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三)实名制管理制度。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组织人社部门在编制限额内使用编制,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使用情况核定预算、核拨经费,实现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实名制目标的一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四)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制度。机构编制部门对各部门机构编制工作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

(五)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制度。机构编制评估分为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评估、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和机构编制使用效益评估。对新设机构、新增编制或者情况复杂的申请事项,在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前组织开展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评估;对部门(单位)“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批复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在部门(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批复文件印发1年后开展机构编制使用效益评估。对机构改革不落实、履职不到位、“三定”规定执行不到位的部门(单位)要督促整改,对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机构编制批复1年以上的部门(单位),对职能减少或临时性、阶段性任务已完成导致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较低的部门(单位),可以核减或调整其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评估结果是机构编制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的重要依据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