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议。各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动议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应当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论证。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符合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论证机构编制事项时,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合规性审查,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研究论证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审议决定。党委(党组)、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对机构编制议题进行审议。审议内容: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提请审议机构编制议题时,有关部门应当对照前款规定逐项作出说明。
(四)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并对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