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2月16日 星期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6-02 15:05

各区县委编办,各开发区机构编制部门,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处:

依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以及省委编委《关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强化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陕编委发〔2021〕14号),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突出政治监督,强化刚性约束,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追究失职失察责任,坚决保证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机构编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我市机构编制工作规范管理和运行提供纪律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法。坚持求真务实,依法管理,依法监督,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坚持防治并举、精准有效。坚持关口前移,惩防并举,全程监管,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

(四)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坚持监督问责,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强化机构编制违规责任追究。

三、监督检查对象

(一)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

(二)全市各级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

(三)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四)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五)其他列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单位。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党管机构编制情况。主要包括对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情况;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全过程情况;按照规定请示报告机构编制事项的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机构编制事项的情况;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情况。

(二)落实机构改革情况。主要包括对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开展工作情况。

(三)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对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的落实情况;机构限额、编制种类和总量、领导职数等规定的执行情况;机构编制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监督问责等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对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四)严格执行“三定”规定情况。主要包括对“三定”规定等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履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的情况;是否存在随意解读“三定”规定,合意则取、不合意则舍的情况。

(五)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情况。主要包括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纪律的情况;是否严肃查处和纠正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是否按照要求整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是否存在“条条干预”行为。

(六)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报告制度。主要包括机构编制报告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全面,是否夹带有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配备等请示事项;是否存在瞒报、虚报、漏报及逾期不报等情况;机构编制部门是否建立登记查阅、利用等相关制度,有效维护机构编制报告制度的严肃性。

五、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监督检查的方式。根据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机构编制部门可采取单位自查与实地检查、重点督查与专项督查、随机抽查和联合督查、通知明查与不打招呼暗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机构编制部门全年至少开展一次重点督查,结合工作安排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进行检查,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程序。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安排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开展督查工作:拟定督查方案;报批后印发督查通知(暗查时可不印发通知);被督查单位自查;实地检查并形成督查工作报告;向被督查单位反馈意见;跟踪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一)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重点对具有机构编制决策权、审批权的领导干部以及负责机构编制工作人员,加强机构编制纪律教育。要将机构编制法规制度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和公务员培训内容。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通报机制,深入开展案例教育,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

(二)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工作机制。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组织、财政和人社部门通过机构编制实名管理,加强对本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除党中央有专门要求外,对超出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以及配备人员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办理人员录(聘)用、调任、转任和干部任职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变更、经费核拨等手续。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废除涉及干预的机构编制事项内容。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向干预部门(单位)的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被干预情况,有关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干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派驻干预部门(单位)的纪检组和同级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

机构编制部门经批准,可以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应当增强科学性、针对性、时效性,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三)坚持上级党组织监督与内部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工作机制。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内部监督。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协调联动机制,要严格审核把关,以高度的守土有责意识管好管住机构编制。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审计部门“审前共商、审中协作、审后运用”的协作配合机制。将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和日常审计,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发现的机构编制问题线索移送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处理。

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电话、信访、网络三位一体的“12310”举报受理平台。

(四)坚持与巡视巡察监督相结合工作机制。在巡视巡察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时,应当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机构编制部门可以选派人员参与检查。检查期间,涉及机构编制重大问题的,检查组可以要求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认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严肃审慎认定,必要时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检查发现的机构编制主要问题,应当写入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情况报告,一并向被检查地方、部门(单位)反馈,并按照管理权限通报其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被检查地方、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整改情况,同时,按照管理权限抄送上级或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坚持与实名制管理相结合工作机制。综合分析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等信息数据,依托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平台,通过部门(单位)间数据对比、信息公示、抽查验收等方式,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本级组织、财政、人社部门,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核查结果作为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依据。

七、责任追究

机构编制部门和各部门(单位)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线索,根据职责权限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存在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或者下达告诫书等措施进行处理。机构编制部门和各部门(单位)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对贯彻执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违规超编进人、超配领导干部、擅自设立机构、擅自提高机构规格、条条干预等各类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有关要求

各区县委、各部门党委(党组)、各开发区党工委要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法治意识。积极开展机构编制自查自纠,配合做好机构编制部门部署开展的各项督查工作,筑牢机构编制法规纪律不能违、不敢违的防线。机构编制部门要不断推进机构编制工作的法治化建设,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统一规范、动态运行、监督有力的机构编制督查体系,强化机构编制执纪问责,确保机构编制工作规范有序。

 

 

 

中共西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