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编办,各处、登记局、机关党总支:
《中共西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室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
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需要在市委编办宣传平台上发布的有关文字、数据、图片、视频、音频等。
第二条 市委编办宣传平台主要是指“西安机构编制”微信公众号、西安机构编制网等。
第三条 各区县委编办、各处室报送的信息应突出本区县、本处室机构编制工作特色,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工作动态、党建活动、改革创新、经验总结、学习研究、调研报告、典型事迹、活动纪实和队伍建设等。
第四条 信息必须符合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不宜公开的内容。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新闻类信息要求在第一时间汇总整理报送,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其他类信息报送时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七条 各区县委编办、各处室报送的信息标题字体采用二号“方正小标宋简体”,正文字体采用三号“仿宋_GB2312”;图片采用JPG或者JPEG格式的工作全景照,避免特写镜头,不得有水印,与正文分开报送。
第八条 鼓励各区县委编办、各处室多报送信息,原则上每个区县委编办、各处室每个月最少报送两篇信息。
第九条 对报送的信息,各区县委编办、各处室要严格把关,领导要签字审核,并注明报送人和签发人。
市委编办的信息,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处室采编信息稿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督查与政策法规处(市委编委督查室)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由综合处(实名制管理处)负责保密审查,审查通过后报请分管领导签发,重要信息报主要领导签发。
各区县委编办报送的信息,由本区县委编办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后,报市委编办区县机构编制处,由区县机构编制处按照以上规定的流程报批。
第十条 市委编办应明确至少2名信息管理员,专门负责在市委编办宣传平台上管理发布信息。
各区县委编办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后,信息管理员应加强信息的反馈管理,对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立即删除,发现内容有误的及时修正,遇有其他突发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信息管理员应加强对管理员账户的安全管理,防止账户被他人不正当利用。
第十三条 市委编办将定期对各区县委编办、各处室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及时反馈报送信息中存在问题。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