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市委编办制定并按程序审定印发了《西安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对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审批程序、变更与撤销程序、评估清理、纪律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办法》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一是进一步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办法》明确严格控制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规定工作任务可由职能部门承担或通过建立部门间工作专班等协调机制完成的,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相近或被涵盖的,原则上不予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同时,严格控制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数量,原则上除与工作任务紧密相关且任务量占比较大的部门可作为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一般不列为成员单位。
二是进一步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审批程序。《办法》中明确,除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设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对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需紧急设立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由两办直接按程序发文,并报市委编办备案之外,其他新设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由职能部门商市委编办提出动议,报市级分管领导并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由市委编办审核并报市委编委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职能部门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批发文。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审批程序,工作程序更加规范。
三是进一步强化对议事协调机构运行的监管。《办法》中明确,加强对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日常运行监管,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委编办等部门,每两年对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评估,并在市委、市政府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一次清理规范。设在市委的议事协调机构评估和清理由市委办公厅牵头,设在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评估和清理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委编办配合对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职责履行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办法》印发后,按照职责分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正在按归口开展议事协调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
撰稿人:杨康